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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定义
1.储存装置柜体应对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提供基本防护,包括抗压、耐火、泄爆、防水、耐腐蚀、防静电、防泄漏等。 2.柜体框架宜采用方钢一体焊接,壁板、顶板和隔板宜采用双面钢板、中间防火材料的防火夹板。其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2.1 应具备一定的结构强度和弹性,抗压不低于 10 kPa; 2.2 柜体壁板、顶板和隔板应双面耐火,其极限应不低于 90 min; 2.3 存放爆炸、燃烧、助燃类危险化学品时,储存装置应配备泄压功能模块。泄压口通常位于柜体顶部,面积宜不小于本单元柜顶面积的 1/15,不大于本单元柜顶面积的 1/10;泄爆压力应不大于 560 Pa,泄爆方向应可调节; 2.4 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GB/T 4208 中的 IPX3。 注:耐火时间的测试方法见 GB/T 9978.1。 3.储存装置柜门应按照 GB 12955 和 XF 93 设计、制造或配置。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技术要求: 3.1门板的防火等级不低于 A1.50 甲级,双面耐火,耐火极限不低于 90 min; 3.2锁满足消防的要求; 3.3配备有门吸等,柜门打开后可固定; 3.4 任何情况下可方便地从内部推开。 4.存放液体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盛漏槽容积应不小于储存装置最大设计储存量的 10 %,或设计最大储存包装容积的 110 %,取二者最大值。 5.柜体内外表面应经耐腐蚀处理。柜体内壁和盛漏槽耐腐蚀层处理应与所存放危险化学品性能不互相抵触。 6.存放易燃气体、可产生/挥发出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不发生火花、防静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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